「我又賜給他們永生;他們永不滅亡,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。我父把羊賜給我,祂比萬有都大;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裡把他們奪去。」(約十28~29)
「永不滅亡」的「滅亡」希臘文是 apollumi (發音為阿波盧米),意思是失去,毀滅,殺害。這個詞在聖經中各種上下文中用於表達破壞,損失或滅亡的概念,特別是提到罪的後果和最後的審判。它強調了背離神的嚴重後果以及通過耶穌基督得救的重要性。此詞指出我們蒙恩得救之後,有了永生的生命,就是相信一次得救,就永遠得救,永會不滅亡。雖然我們確認永生的可靠,但仍應知神並非容許我們在屬靈的追求和警醒方面,可以隨便鬆懈。
我們一經蒙恩得救之後,就有了永生,因為主耶穌應許說:「永不滅亡」。然而在別處聖經(例如:來六4~8),似乎暗示人得救以後,仍有可能從恩典中墜落,終至於永遠滅亡。聖經學者對此真理闡釋,曾有長篇累牘的爭論,我們在此僅就「永不滅亡」提出佐證:
【有福的確據】
有福的確據,基督屬我!
預嘗神榮耀,何等快活!
蒙寶血贖回,領受恩賜;
由聖靈重生,作神後嗣。
(副)
這是我見證,是我詩歌,
讚美我救主,口唱心和! 上一則|下一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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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神救我們,既是按祂自己的旨意(提後一9),而神的旨意是永不改變的(來六17),因此我們的得救決不至於失落(約六39)。
2. 我們得救,不是我們揀選神,乃是神揀選了我們(約十五16),而神的選召是沒有後悔的(羅十一29),因此我們的得救永遠穩固。
3. 我們得救,不是因我們愛神,乃是神愛我們(約壹四10),而什麼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(羅八35~39),因此祂要救我們到底。
4. 我們得救,不是按我們的行為,乃是按祂的恩典(提後一9),而神的恩典是豐富的(弗一9),能應付我們一切的情況和需要。
5. 我們得救,乃是為要顯明神的義(羅三26),而公義乃是神寶座的根基(詩八十九14),因此祂不能棄絕我們,而陷祂自己於不義。
6. 我們得救,是神與我們立了新約(來八8~13),而神的約是不能改變的(詩八十九34),所以我們的得救也是不能改變的。
7. 我們得救,是神的大能所拯救的(羅一16),而神的能力是至大的,誰也不能從神的手裡把我們奪去(約十29)。
8. 我們得救,是得著神永遠的生命,所以我們永不滅亡(約十28)
9. 我們得救,是出乎神的,在祂並沒有改變(雅一17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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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 基督的完全,是我們永遠得救的根源(來五9)
11. 誰也不能從基督的手裡把我們奪去(約十28)
12. 主應許說,到祂這裡來的人,祂總不丟棄(約六37)
預嘗神榮耀,何等快活!
蒙寶血贖回,領受恩賜;
由聖靈重生,作神後嗣。
(副)
這是我見證,是我詩歌,
讚美我救主,口唱心和! 上一則|下一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