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马书第六章注解 壹、内容纲要 【藉与基督联合,得以脱离罪的奴役】 一、与基督联合的事实――受浸: 1.在罪上死了的人,不能再在罪中活着(1~2节) 2.受浸是归入基督的死,与祂一同埋葬(3~4节上) 3.目的是叫我们今后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(4节下) 4.因为既联合于祂死的形状,也必联合于祂复活的形状(5节) 二、在基督里胜过罪的步骤: 1.「知道」: (1)旧人既已和祂同钉死,就不再作罪的奴仆(6~7节) (2)信必与祂同活,且是向神活着(8~10节) 2.「看」(原文作『算』)自己向罪是死的,向神是活的(11节) 3.将肢体「献给神」: (1)作义的器具(12~14节) (2)作义的奴仆(15~18节) (3)作义奴仆的后果――成圣和永生(19~23节) 贰、逐节详解 【罗六1】「这样,怎么说呢?我可以仍在罪中,叫恩典显多么?」 〔文意注解〕「这样,怎么说呢?」『这样』是指前章『罪在那里显多,恩典就更显多』(罗五20)的话;保罗有意在此纠正人们对这句话所持有的错误观念。 「我可以仍在罪中」:『在罪中』意即活在罪掌权的范围内,让罪来支配、左右我们的生活行动,罪成了全部的生活方式。 显然有些人反对保罗所讲因信称义的教训,因为他们认为那会导致道德上的不负责任。 「叫恩典显多么?」这话意即越多犯罪,就越给恩典增多的机会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恩典的显多,是让罪人有机会得着救恩,并不是叫人对罪的可怕麻木不仁。 (二)恩典是叫人『不』在罪中,能过圣洁的生活;恩典并不是叫人『仍』在罪中,好将恩典显得更多。 (三)恩典并不像律法那样激动人犯罪(罗七7~11);恩典反倒会释放人,且使人能胜过罪。 【罗六2】「断乎不可!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,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?」 〔原文直译〕「…我们这向着罪已经死了的人,怎能还在罪中活呢?」 〔文意注解〕「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」:『死了』一词是过去式,表示这是已过的事实,在人相信主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。 「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?」信徒断然不可以、也不能够仍在罪中活着,理由很简单,因为我们是『向着罪已经死了的人』(原文)。 信徒在得救以前,就灵的功用说,是『死在罪中』(弗二1),既无力反抗罪的奴役,且犯了罪也无不安的感觉;就魂与身体的功用说,是『在罪中活着』,心倾向于罪,以犯罪为乐事。但自从得救以后,灵活过来了(弗二5),魂却向着罪死了,因此罪向着我们无能为力,无法再像既往一样,任意发号司令,驱使我们犯罪了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一个信徒蒙恩得救之后,就不可再活在罪中;救恩是把我们从罪和死中救出来,不再受罪和死的捆绑。 (二)新约的信徒虽不必遵守律法的条规和仪文,但仍须遵守道德律,而不可活在罪中。 (三)『向罪死了』(原文)和『在罪中活着』两种情况不能同时并存――不是死了,就是活着;一个人不能又是死了,又是活着。 (四)基督徒乃是一个向罪死了的人;若不是已经向罪死了的人,就不是基督徒。『一个仍在罪中活着的基督徒』,乃是一个荒谬且矛盾的说法。 【罗六3】「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,是受洗归入祂的死么?」 〔背景注解〕在写这本书的使徒时代,受浸是紧接着悔改信主时就实行的(参徒二38,41;八12,35~38;十六14~15,33)。受浸虽然不是人得救的条件,但却是诚心相信的一个表明;换句话说,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动,来见证并宣告里面的信心,在世人、天使和鬼魔的面前,表明从此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。因此,我们借着信心而与基督发生联合关系的属灵事实,也可视作是因着受浸而有的。 〔文意注解〕「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」:『受洗』按原文宜译作『受浸』,因为这个字的原文字义是「浸入水中、沉下水里、被水淹盖」。由此可见,是将受浸者全身浸入水里的。中文和合本圣经将「浸」字译成「洗」字,并未忠于原文的意思,这是和合本少数美中不足的译法之一。 『归入』意思是进到一个新的领域里面。人得永生的条件只有一个,就是『信』(约三36;约壹五13);但要从罪的权势蒙拯救,仍须加上受浸(可十六16;约三5;彼前三21)。受浸是以行动表明『进入』另一个领域里,藉以摆脱原有领域之权势。我们是从『在亚当里』改成了『在基督里』(林前十五22),也就是从『黑暗的权势』迁到神『爱子的国里』(西一13)。受浸就是这个搬迁的行动宣言。 「是受洗归入祂的死」:受浸所表明的第一个意义,乃是归入基督的死,亦即承认基督如何死了,我们受浸的人也在祂里面一同死了(参林后五14)。我们进到受浸的水里,就是表明我们既已进入基督里,也就有分于祂的死。这个死,特别是指向着罪、己、世界、撒但等一切消极的事物说的。 【罗六4】「所以,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,和祂一同埋葬,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,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「和祂一同埋葬」:受浸所表明的第二个意义,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。圣经虽没有受浸方式的明文榜样,但从『因为那里水多』(约三23)和『从水里上来』(太三16;徒八39)的描述,可以想象得出应该是将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,这种方式正和本节所说『埋葬』(全身被掩埋)的意义相符合。 『埋葬』是死亡事实的明证,一面表明,受浸者既然确已归入基督的死,就应当『使死人不在眼前』(参创廿三48),亦即结束既往的意思;另一面也表明,埋在地里,是为结出新的生命(参约十二24)。 「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」:受浸所表明的第三个意义,乃是有基督复活的新样。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后,还要『从水里上来』;『水』既表明死亡,『从水里上来』也就表明从死里起来(『复活』原文是『起来』)。死与埋葬,既是有所除去并结束;复起之后,当然不再与已往相同。从此得着了基督的新生命,我们若凭此生命而活,自然会有新的生活行动,这就是复活的新样,也就是成圣的生活。 原文中的『新』字是名词,而且是指着以前没有的,或与旧的完全不同的。此字又和一个『生命』的字用在一起,表达一种生命的新景况,强调与基督一同复活的新生命的『新』是指一种属灵的,或者道德上的,生命的性质。 基督徒所得着的新生命,就着人经历的先后来说,是『重生』(约三3);就着它的本质和来源说,是『从神生的』(约一13);就着它显出的样式来说,是『新生』。 「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」:『父的荣耀』是指神的彰显;神甚么时候彰显祂自己,甚么时候也显出祂的大能,因此圣经中常将荣耀和权能相题并论(诗一百四十五11;西一11;彼前四11;启一6;四11;五12~13;七12;十九1)。基督的复活,乃是借着神的大能(弗一20),也彰显了神的荣耀。 〔灵意注解〕受浸的三个步骤所象征的属灵意义如下: (1)下到水里――归入基督的死。 (2)没入水中――与祂一同埋葬。 (3)从水里上来――与祂一同复活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受浸既是归入基督的死,和祂一同埋葬,我们这些已经受过浸的人,就不当再回到往日的生活方式中,活出旧人的样式。 (二)不死就不能生(林前十五36),天然的不死,属灵的就不生;在死里归入的越多,在生上长出来的也越多。 (三)信徒的生命若要成长,必须经历与主耶稣基督同样的过程。祂先死,然后复活,才算完成整个救赎大工;信徒也须与祂同死,又与祂同复活,才能度充满基督生命的新生活。 (四)『埋葬』是证明了死的实在,没有人会把活人拿去埋葬,也没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。既然死了,就与世界断绝了关系;在神那一边,因我们已经死了,就不会再看见我们的罪了,在我们这一边,也因为已经死了,就不再在罪中活着,而已经与主同埋葬了。 【罗六5】「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,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;」 〔原文直译〕「我们若在祂死的样式上与祂一同栽种,也要在祂复活的样式上与祂一同生长。」 〔原文字义〕「联合」种在一起,长在一起,一同生长,接上。 〔文意注解〕「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」:此句的语态是过去完成式,故『若』字是指既成的事实,并无怀疑的意思;『祂死的形状』指主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至死的样式,故『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』意即与祂同钉十字架、与祂同死(参6,8节)。受浸就是表明我们联合于基督的死――旧人与基督同死。 「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」:此句的语态是将来式,但并不是说我们需要等到将来才会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,乃是说既有前面死的联合的事实,那么复活的联合是可以确定的。『祂复活的形状』是指祂『曾经死过,现在又活了,直活到永永远远』(启一18)那种活生生的样式;『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』即指借着祂复活的生命而显出新生的样式。当我们受浸之后从水里上来时,就意味着我们联合于基督的复活――新人与基督同活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受浸不只表明与主『同活』,并且也表明与主『同长』。我们若在祂死的样式里与祂同长,也必在祂复活的样式里与祂同长。如此在生命中长大,就结出『成圣的果子』(22节)来。 (二)当基督在约但河中接受死亡的浸时,神就说,『这是我的爱子』;当基督在变化山上显出复活荣耀时,神也说,『这是我的爱子』(参太三16~17;十七1~5)。当基督在十字架上断气时,百夫长就承认说,『这人真是神的儿子』(可十五39);当基督藉神大能从死复活后,使徒们就见证说,祂乃『是神的儿子』(约廿31;罗一4)。可见基督『死的形状』加上『复活的形状』,正是神儿子完满的彰显。 (三)先有『同死』的经历,然后才有『同活』的经历;今天有些传道人绝口不讲十字架的道理,而光讲『与主同活』、『活在灵里』,这是非常危险的事,因为凭肉体而活还以为是活在属灵高超的境界中。 (四)信徒惟有真正联合于基督『死的形状』和『复活的形状』,才能将祂在我们身上完全彰显出来(林后四10~11)。 【罗六6】「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,使罪身灭绝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;」 〔原文字意〕「灭绝」使之作废,失去效用,失业。 〔文意注解〕「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,和祂同钉十字架」:『旧人』是指我们从亚当所承受的天性,因受私欲的迷惑以致败坏(弗四22)。 当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时,我们的旧人也和祂同钉(加二20;五24;六14),这在历史上是一件已经成就的事实,但需要我们心中的眼睛被开启(弗一18),才能看见这个荣耀的事实(参林后四4)。这个灵里的看见,就是『知道』的意思。我们若没有这个看见与知道,就会想去改善我们的旧人,结果徒使旧人被引动,以致活出其败坏的行为来(弗四22;西三9)。 「使罪身灭绝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」:『罪身』是指旧人所凭以生活行动的身体,旧人既已败坏,其身体的行为必然满了罪污,故称为『罪身』。 我们的旧人既已钉死在十字架上,那个在人里面作王的罪(罗五12,21),就无法再奴役我们的旧人,去活出罪的行为来;罪没有旧人的合作、供其驱使,当然『罪身』就失去效用,瘫痪在那里,无能为力了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我们的肉身,若在旧人的指挥下生活行动,便是『罪身』;若在新人的指挥下生活行动,便是圣洁的身子(参19,22节)。 (二)圣经是说我们的罪身失业了,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了,但是,许多信徒在经历上却完全不对。他们仍旧是犯罪,还是脱不了罪的管辖,身体还是一样忙碌被罪驱使。这是因为主虽然为我们成功了完全的救法,但是我们并没有接受祂的工作,相信祂所成功的,并没有用信心支取祂的得胜。 【罗六7】「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我们脱离罪的权势是借着死,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权。第六、七两节圣经给我们看见三样事物: (1)罪是一个活的权势,好比主人。 (2)旧人是罪的奴仆,平素受罪的指挥支配,但一死就脱离了。 (3)罪身是旧人的行动工具,旧人一死,罪身虽然还存在,却已失业而无所事事了。 要紧的是必须有灵里的看见,『知道』旧人已与基督同死的事实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主十字架的代死,叫我们脱离罪的刑罚;主十字架的同死,叫我们脱离罪的辖制。 (二)基督徒脱离罪的辖制的方法,不是借着拚命挣扎,也不是借着与罪争战奋斗,而是借着『死』(参11节)。 【罗六8】「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,就信必与祂同活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「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」:『若』字在此并没有消极『怀疑』的意味,乃含有积极『据此可证』的意思。 「就信必与祂同活」:『信』是相信;这里的『相信』也和前面的『知道』一样,同指灵里的看见(参林后五7);不过,『知道』比较偏重于看见既成的事实,而『相信』比较偏重于看见此后所要成就的事实(参来十一1),故『相信』有『信靠』的含意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不死就不生(林前十五36),先有死后才有生;我们是先看见并经历了与基督同死的事实,然后才看见并经历了与基督同活的事实(林后四10~11)。 (二)同死是消极的,同活是积极的;同死是为着带进同活,若没有同活,同死就没有多大的意义。 【罗六9】「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,就不再死,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『因为』表示我们所以会有前节的『相信』,乃因为有本节的『知道』,就是在灵里看见了基督曾经死过,现在又活了,直活到永永远远(启一18),因此确信死既不再作祂的主,也信死不能作我们的主。凡在基督里的人,已经从死的权下得着了释放(来二14~15)。 我们的旧人有两个主人,一个是罪,一个是死(罗五14,17,21)。与基督同死的经历,叫我们脱离罪;与基督同活的经历,叫我们脱离死。 【罗六10】「祂死是向罪死了,只有一次;祂活是向神活着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「祂死是向罪死了」:意即祂的死是为着解决罪的问题(参赛五十三6;林后五21),罪对已死的人不能再掌权了。 「只有一次」:即是说只此一次(参彼前三18;来七27;九12,28;十10);表明祂的死具有一次永远的功效(来十12,14),罪被对付掉,乃是一个永远不改变的事实。 「祂活是向神活着」:意即神是祂活着的意义和目的(参罗十四7~8);『活着』原文有永活的意思,从此,祂是永永远远活着。 【罗六11】「这样,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;向神在基督耶稣里,却当看自己是活的。」 〔原文直译〕「这样,你们向罪也当算自己是死的;向神在基督耶稣里,却当算自己是活的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这里的『看』字,在原文是『算』,亦即『记入账上』的意思(参罗四3注释);我们既已知道并相信与主同死、同活的事实,就要把它记入我们人生的账上,确实核对无讹。许多时候,我们对客观事实的看见是一回事,而对这事实的主观经历又是另一回事,所以需要运用信心来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实,直到将它实化在我们人生的经历中。而这个信心的演算,就是向罪算自己是死的,向神算自己是活的;罪向着我们已无可奈何,从今以后,自有我们的主人在――就是那位『活人的神』(太廿二32)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我们甚么时候看自己,仍是活的;但我们一在基督里算一下,就是死的。所以我们不要在自己身上『看』,只要在基督里『算』。我们若看自己身上活着的情形,就必受罪的辖制而犯罪;我们若算在基督里死了的事实,就必脱离罪的权势而不犯罪。 (二)神算我们在罪上是死了的人,这是事实,神这样算了,也需要我们算。 (三)算我们自己是死的意思,并非说,我们自己并没有死,姑且把它看作死,当作死,以为它是死的,或者把它『譬如昨日死』;乃是因为旧人死这件事,是神所已经作了的,所以,我就算其为真。算就是说,神算我已经死,在神方面算数了,所以我也算我自己是死的。神说,我是钉死了;我信这话,承认说,我是死了。 (四)六节将事实告诉我们之后,十一节就将我们所当作的告诉我们。十一节教导我们如何实行六节的方法。这方法就是算主耶稣所作的是实在的,接受主十字架对付我们身体的工作。 (五)必须先有六节之『同死』的看见,十一节之『算』才能有效。 (六)信徒只有『在基督耶稣里』才是活的;离了祂,我们就不能作甚么(约十五5),因为是死的。 【罗六12】「所以,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,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「所以」:表明现我们是可以自由的了,罪如果在我们身上作王,就并非我们必须顺服它,乃是我们自己『要』罪来作王。现在所有的问题,就是我们的意志如何拣选。 「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」:『必死的身子』就是六节所说的『罪身』,这身子有几个特点: (1)这身子是必死的,也就是必朽坏的(林前十五53)。 (2)这身子所以会死,是因曾让罪作王辖制(罗五21)。 (3)信徒得救以后,罪仍潜伏在身子里,仍有让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。 信徒的身子里虽仍潜伏着罪,但我们可以运用意志来抵挡罪(来十二4),『不要容罪』随心所欲地在我们身上作王。 「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」:『私欲』在原文有定冠词,并且是复数的,故指肉身上各种各样的欲念,包括男女间的情欲、对财物的贪欲,以及许多不正当的欲望。罪一作王,就会引动身子上的许多私欲。这些私欲就迷惑旧人(弗四22),使旧人顺从它们,而活出败坏的行为来(西三9)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我们如果『不要容』罪在身上作王,就身子的私欲不能勉强我们去顺服牠们。我们的意志必须『不肯』让罪作王,主所成功的事实才有效力。 (二)基督徒是向神活,而不是向罪活(参11节)。我们没有必要、也不能够听从罪的指令;而我们『不容罪』的最佳良策,就是降服于神(参13~14,19节)。 【罗六13】「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;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,将自己献给神,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。」 〔原文直译〕「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降服罪作不义的器具;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,将自己降服神;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降服神。」 〔原文字义〕「献」放在旁边,旁边站着;「器具」兵器,武器。 〔文意注解〕「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」:『肢体』指身上的眼、耳、口、手、脚等不同部分(林前十二14~21);『器具』原文特别指『武器』。本节告诉我们可以运用意志来反抗罪,拒绝将我们身上的肢体交给罪,作它不义的武器,建立它的权势。 十二节的『不要』是关乎身体(body)的;十三节的『不要』是关乎肢体(members)的。第一个的不要是指全部说的;第二个的不要是指局部说的。第一个的不要是拒绝罪在全身上的地位;第二个的不要是拒绝一肢一体之为罪所使令。在这里我们看见罪和人的身体并肢体是何等的关系。罪需要身体作它的居所;也需要肢体作它的工具。没有了身体和肢体,罪就没有发表的地方。信徒若要胜过身体的罪,就是不容罪作王;若要胜过肢体的罪,就是不献给罪作其工具。 「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,将自己献给神,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」:我们对罪的态度是『不要容』也『不要将』,但对神的态度却是『倒要』且『并将』;这两者都指意志的运用,不过前者对罪是消极、被动的拒绝,后者对神是积极、主动的给予。 前面献给罪的『献』字,和这里献给神的『献』字,原文是不同的时式;前者是现在进行式,后者是过去完成式。对于罪,我们该有的态度是继续不断的拒绝;对于神,我们则已经作了断然的选择,决定向神投诚,把责任完全交给祂。 『献给』意味着甘心乐意的摆上,这需要有灵里的看见与认识,所以说『倒要像死里复活的人』,因为惟有真正认识死而复活的人,才有活着不再属自己、而是属神的觉悟(罗十四7~9;林前六19~20;林后五14~15),然后才能向神有所献上。而献的时候,是先献上『自己』,然后再献上『肢体』;先将自己分别为圣归于神,承认自己完全是祂的,再将肢体作个别且彻底的点交,让神使用我们的肢体作义的武器。从今以后,『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』,就是要脱去旧人,穿上新人(弗四22~24;西三9~10),在复活新造的里面,活着事奉神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全部新约给我们看见,基督徒生活的原则只有两个,一是信心,一是顺服。无论甚么好的果子,都是从这两个原则结出的。我们和主来往,天天需要信而顺服。十一节的『算』是信心,十三节的『降服』是顺服。十一节说信心,是对于基督所成功的;十三节是说将肢体降服神,能保守我们从信心所得的地位。 (二)信心与顺服这两个原则,能保守平均,就所有属灵的经历都摆在面前,很可以自由进去。凡在基督里一切已成功了的客观的真理,应当相信;凡在圣灵里在现在和将来所要成功的主观的真理,需要顺服。 (三)神将奉献的权柄给了我们。『要』还是『不要』,主权操在我们的手上,甚么时候我们一『要』,神就悦纳我们。 (四)主摆在我们面前的,只有两种光景,不是献给神,就是献给罪;甚么时候我们一不活在神的面前,就是让给了罪,作了罪的器具。 (五)奉献,就是我们向罪表示不合作,而向神表示合作;就是我们将我们的全人从罪的辖制取回来,而交给神,让神来管理并使用,让神来完全占有并得着。 (六)奉献,就是我们站在神这一边向神说『是』,向撒但说『不』。 (七)奉献的意思是说,从今以后,我不再是自己;奉献乃是因为我死而复活了。奉献不是把原来的自己奉献给神,奉献乃是把神在我身上所成功的,拿来奉献给神。这样奉献的结局,就是结出成圣的果子(22节)。 (八)奉献乃是说,从今以后,我不再管我自己,我让神来管;从今以后,我不再活,我让基督来替我活。如果我们让神来管理,让基督来替我活,这样,新的生命就要长大,新的性情就要彰显出来,这是何等的美丽! (九)奉献,按原文的意思,如同祭牲栓在祭坛角边,准备随时摆上。惟有如此失去自由,完全为着神而活,罪就必不能作我们的主(14节)。 (十)不奉献,生活没有死与复活的经历,还是地上人,一直失败的。将自己献给神,才能经历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。 (十一)『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,将自己献给神。』在这里有顶明显的一件事,人若没有死而复活,就不能奉献。是已经死、已经复活的人才能奉献。否则,你就是奉献,神也不要。因为神不要属乎亚当、属乎死亡的。另一面,出乎自己的奉献,就是奉献了,也是靠不住的。今天奉献,明天就忘了。 (十二)『将自己献给神,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。』奉献先是将自己全人献上,然后更具体的将每一个肢体,就如眼、耳、口、手、脚,以及聪明、智慧、才干等,都作为义的器具,完全归给神使用。 (十三)奉献是将肢体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,是没有自己的选择、活动,乃作器具完全交在神手里,叫神使用;奉献是作器皿,也是作奴仆(19节),就是完全顺服神,完全求神的喜悦。 (十四)既作义的器皿,就不能再作罪的器皿,因为一个器皿不能同时作两种的用途。正如一个泉源,不能同时发出甜水与苦水;也如一个人,不能同时事奉两个主人。 (十五)信徒的肢体乃是与邪恶作战的『义的武器』(原文),在属灵的争战中,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功用。 (十六)使徒先启示出与基督联合的荣耀事实(5~8节),然后才根据这事实劝勉说,『所以不要容罪…王…不要献给罪…要…自己献给神。』我们也是先看见了与基督联合的荣耀启示,然后就必跟上奉献,以承认这事实。先启示,后经历,总是一定的次序;无论带领别人,还是自己追求,都不能出乎此。 【罗六14】「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,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。」 〔背景注解〕本节引用当时罗马奴隶市场的惯例,一个奴隶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能脱离原来主人的权柄,一是这个奴隶死了,二是他被卖给新主人了。当一个奴隶有了新主人,旧主人对他的权柄自然就终止。 〔文意注解〕当我们履行了前述『知道、相信、计算、不要、倒要』等五个步骤,就能有确实的把握,坚信『罪必不能作我们的主』,因为我们不再是『在律法之下』的人,不必再靠我们自己的力量来胜过罪,我们今天是『在恩典之下』的人,一切都由神负责,凡事都是神自己在运行并成就祂的美意(腓二13)。 「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」:意即不是罪的债户,而是恩典的债户;也就是不再在罪的权下,而是在恩典的权下。我们不但接受恩典,也要受恩典的管束,叫恩典在我们身上作王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在律法之下,是人用自己的力量来拒绝罪恶,所以就不能脱离罪的辖制,而不犯罪。但在恩典之下,是神的恩典,就是神在基督里的生命,也就是神自己,在我们里面作我们的能力,所以就使我们能脱离罪的辖制,而不犯罪。 (二)在律法之下,就是说,神要人替神作事情;在恩典之下,就是说,神替人作事情。如果是我们替神作事情,罪必定作我们的主。我们作工的工价,就是罪作我们的主。如果是神替我们作事情,罪作主就办不到。 (三)在律法之下,是我作工;在恩典之下,是神作工。神作工,罪必不能作我们的主。是神作,这是得胜。一切花工夫作出来的,定规不是得胜。得胜是白得来的。 (四)如果我们按着神的次序专一将自己并肢体奉献给祂,就那呼召我们奉献的神,必定接纳我们这样的奉献,将祂的自己充满了我们,使我们在凡事上能以遵行祂的旨意。这样作的结果,就是:『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』。 (五)『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,』这是神的话。如果你过的是一个失败的生活,就罪还是作你的主。我们必须承认说,错是错在我身上,不是在神的话语上。 (六)『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,』这是一句叫我们大得安慰的应许,因为在我们的里面有那『必不犯罪,…必保守自己』的生命种子(约壹五18原文)。 (七)『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,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。』可见所有活在律法原则之下的,就是以罪作主,实在就是活在罪的权势之下。因此越想遵行律法的,就越难脱离罪,也越得罪神,结果就成为罪的奴隶,『以至于不法』,『以至于死』。经历证明,甚么时候我们活在律法的原则里――注重怎么作、怎么行等,我们就必落入属灵的死亡中。 【罗六15】「这却怎么样呢?我们在恩典之下,不在律法之下,就可以犯罪么?断乎不可!」 〔文意注解〕本节是接续前面第十四节,说出有些人的疑虑:我们既是在恩典之下,不在律法之下,意思是说一切全在乎神,不在乎人的努力,并且我们也不再受律法的约束,那么,岂不就会演变出再去犯罪的结果么?答案是『断然不至于如此』(注:在原文并无『可以』二字,且『不可』的原文意思是『不会变成』)。 本节的『可以犯罪么?』和第一节的『可以仍在罪中…么?』是两个不同的问题:第一节是指持续不断的活在罪中;本节是指不受约束地作出犯罪的行为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感谢主,我们是『在恩典之下』,不必向律法负责,乃是享受神儿女的自由(参加四4~7)。 (二)凡真认识恩典,活在恩典之下的,绝对不至于放纵肉体,任意犯罪。 【罗六16】「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,顺从谁,就作谁的奴仆吗?或作罪的奴仆,以至于死;或作顺命的奴仆,以至成义。」 〔背景注解〕根据当日罗马的法律,一个奴仆可以到神庙去,付出赎身的代价给神明(偶像假神),而由神庙经手将钱交给他的原主人,他就不必再作原主人的奴仆,但他并不是从此没有主人了,乃是改由神明作他的主人。这样,这个奴仆虽然从人的手下得着了自由,却仍然是神明的奴仆。保罗或许是有意藉此有关奴仆的法律,来说明信徒虽然获得了自由,却成为神的奴仆。 〔文意注解〕本节的意思是说,我们若真如第十三节所说的,运用我们的意志作一抉择,而将自己献给谁,就作了谁的奴仆;既作了奴仆,便要顺从主人的命令。而摆在我们面前的,只有两种选择:或作罪的奴仆,顺从罪的命令行事,终结于死;或作义的奴仆,顺从义的命令行事,结果必然『成义』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本节给我们看见奉献一个顶宝贝的原则。奉献,不是神勉强我们;奉献,乃是我们自己拣选的。 (二)虽然我们是神买的,我们是属乎神的,但是,神并不强制我们,神等我们甘心乐意肯作祂的奴仆。以律法来说,当神救赎我们的那一天,我们就是神的奴仆了。以经历来说,是当我们奉献的那一天,才作了神的奴仆。所以,没有一个作神仆人的人,是他自己不知道的。你总得奉献,才是作神的奴仆。这一个奉献,完全是你自己拣选的。 (三)罪,在本质上就是对神不顺从。不顺从神,就作罪的奴仆,结果便是死;顺从神,就作义的奴仆,结果便是永生(23节)。 (四)保罗时代的奴仆是没有身分、地位的,他们没有自己的时间、意见,也不能作自己喜欢作的事,一切都要顺从主人的命令。我们既作了顺命的奴仆,我们就要完全听命于神,而没有自己的选择。 【罗六17】「感谢神!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,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「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」:『道理的模范』或作『教训的榜样或典范』,包括因信称义的教训和榜样,以及本章前段所述成圣的根基和秘诀等。信徒在从前虽然曾经作过罪的奴仆,但如今因从心里领受了恩典的教训,就必然已得着了新的地位――即作顺命的奴仆(16节)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我们是从顺服基督的真理入门,今后也当以基督的真理为我们行路的引导。 (二)神的话是我们脚前的灯,是我们路上的光(诗一百十九105)。 【罗六18】「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,就作了义的奴仆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本节的『得了释放』和『作了…奴仆』,两个都是被动式动词,意即当我们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我们的福音(参17节),我们就自然而然地脱离了罪,而成了义的奴仆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我们在未信主前,乃是罪的囚奴,受罪的辖制,是不能不犯罪的。但感谢主,祂把我们从罪中释放,使罪再不能作我们的主人,我们就心甘情愿的作了神的奴仆,来服事这位荣耀的神。 (二)主真理的话已经叫我们得以自由,不再作罪的奴仆(约八32~36),而作义的奴仆了。 【罗六19】「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,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。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,以至于不法;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,以至于成圣。」 〔原文字义〕「不洁」污秽;「不法」作恶。 〔文意注解〕「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」:『肉体的软弱』是指因灵命尚属幼稚,以致不能领会深奥的道理(参林前二14;三1~2;来五12~14)。 「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」:因为我们尚不能明白属灵之事的缘故,保罗只好借用一般常人的推理,来说明必然成圣的理由。 「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,以至于不法」:『不洁不法』是『罪』(13节)的同义词;『不洁』是指罪的邪污的特性,『不法』则指罪的败坏的特性。 「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,以至于成圣」:原文并无『要』字;照本段前后文看,保罗似乎重在解释,而非重在劝勉。 『义』原文意思是把人及神应得的归给他们。这种义的生活引领进入『成圣』。『成圣』的原文不是一种已达完成的状态,乃是一种在进行中的过程,乃是朝向圣洁的道路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保罗借用信徒未信主之前,那种为不洁不法作奴仆之精神为例解,以勉励信徒,如今应当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;事实上如果信徒能用从前犯罪那种程度的『热心』来爱主,教会的工作必远较现今进展得更快更广。 (二)我们的肢体听从谁就像谁;听从罪就污秽败坏,听从义就圣洁。难怪我们身上的疾病,许多时候乃是自己犯罪作恶引来的(申廿八20~22)。 【罗六20】「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,就不被义约束了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「就不被义约束了」:原文意思是『对于义逍遥自在』。 本节是在说明前节所述,当我们从前作罪之奴仆的时候,为甚么会产生『不法』的后果呢?乃因那时『不被义约束』。言外之意,暗示我们既作了义的奴仆,就必受义的约束,故必导致『成圣』的结果。 【罗六21】「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,当日有甚么果子呢?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「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」:『羞耻的事』指罪的行为;得救之前并不以罪的行为为耻,但现今却引为羞耻。 「当日有甚么果子呢?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」:『结局』原文字意是『成熟而结出果子』。凡犯罪作恶的,在当时似乎看不出有甚么样的果子,但最终必要结出死的果子来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有人将他得救以前所作,得救以后看为羞耻的事列表如下:(1)滥用天赋才能;(2)错用情感喜好;(3)浪费光阴;(4)误用影响力;(5)冤枉好友;(6)损害最重要的益处;(7)触犯爱,尤其是神的爱。总结两个字──『羞耻』。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。 (二)每一样罪都朝着死前进,假如坚持不悔,目标和结果都是死。 【罗六22】「但现今,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,作了神的奴仆,就有成圣的果子,那结局就是永生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「作了神的奴仆,就有成圣的果子」:作神仆不同于作罪仆,我们作神的奴仆,就必会结出『成圣的果子』;『成圣』是重在从神之外的一切分别出来,归神为圣,虽然不是专在脱离罪,当然也是包括脱离罪。所以从罪里得了释放,也是成圣的经历,因此就有成圣的果子。此外,这里的『成圣』并不是指地位上的成圣,乃是指性质上的成圣,故不是指已经完成的事实,而是指正在过程中的经历。 「那结局就是永生」:这『成圣的果子』不是别的,乃是有分于神那永远且圣洁的生命。就是这个生命,使我们有成圣的经历。 〔话中之光〕(一)『作了神的奴仆,』我们不光是神的仆人,更是神的奴仆,是神用重价买来的奴仆。仆人是平常的,奴仆是专一的。奴仆就是一个卖身为奴的人。神不光是我们的神,也是我们的主人。所以我们是祭司,要专一事奉神;我们是奴仆,更要忠诚事奉主。 (二)作神奴仆的好处,就是被神分别为圣,并且能结出圣洁的果子,具有永恒的价值。 (三)我们还没有达到全然成圣的地步,因此我们须要竭力不断的追求。 【罗六23】「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;惟有神的恩赐,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,乃是永生。」 〔文意注解〕「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」:『工价』原文是指一个军人该得的薪资,是因他出生入死、汗流浃背获得的酬报;在罪的手下为佣兵,必然得着死为酬报。死不是人白白得来的,乃是人作犯罪的工作,所该得的工价。人犯罪服事罪这个主人,这个主人也不会叫人白白服事,必要给人一个报酬,这个报酬就是死。 「惟有神的恩赐」:『恩赐』是指在薪资之外,额外白得的赏金。 「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,乃是永生」:作神的奴仆和战士,必然得着在基督里的生命为恩赏。 本节给我们看见三个非常明显的对比: (1)两个主人──罪与神。 (2)两种酬报──工价与白白的恩赐。 (3)两样结果──死与永生。 叁、灵训要义 【在基督里的事实――与基督联合】 一、罪恶锁炼已断开――死的人脱罪(1~2节) 二、受浸的意义――归入基督的死(3~5节) 1.受浸乃是浸入基督里 2.受浸死水乃人类的坟墓 3.被联合在祂死的形状上 4.与基督一同埋葬 5.被联合在祂复活的形状上 6.与基督一同在死人中起来 7.行动在新生命的新样中 三、与基督同钉十架的奥秘――包罗万有的死(6~7节) 1.旧人的问题 2.罪身的问题 3.旧人已经钉死 4.罪身已经失效 5.罪已失去了牠的权势 6.我们已得着了荣耀的释放 四、在信心中的取用(8~11节) 1.相信是一个属灵的看见 2.基督一次又永远的工作是信心的根据(10节) (1)永永远远向罪死了 (2)永永远远向神活着 3.要学习数算神的事实――算就是信心的运用和态度 【与基督联合的豫表和实际】 一、与基督联合的豫表――受浸: 1.浸入水中豫表与主同死、同埋葬(3~4节上) 2.从水里上来豫表与主一同从死里复活(4节下) 二、在生命里与基督联合的实际: 1.在祂死和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(5节) 2.在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上与祂联合(6节) 3.在已死并脱离了罪的事实上与祂联合(7节) 4.在既已和祂同死,也必因信和祂同活上与祂联合(8节) 5.在向罪死、向神活着之上与祂联合(9~11节) 【成圣的根基】 一、我们是在罪上死了的人――岂可仍在罪中活着(1~2节) 二、我们是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: 1.是「受浸归入祂的死」(3节) 2.「借着受浸…和祂一同埋葬」(4节上) 3.「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,…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」(4节下~5节) 【在基督里为祂而活】 一、在基督里成圣(1~11节) 二、献给神经历成圣(12~14节) 三、离弃罪作义的奴仆,结成圣的果子(15~23节) 【我们不可以仍在罪中的理由】 一、你不能够犯罪,因为你已经与基督联合。这是评理(1~11节) 二、你毋须犯罪,因为恩典已将罪的权势摧毁。这是劝说(12~14节) 三、你不可以犯罪,因为这样会让罪在你的生命再次成为主宰。这是命令(15~19节) 四、你还是不要犯罪好了,否则结果就是祸患。这是警告(20~23节) 【成圣的秘诀】 一、『知道』已与基督同死――看见已经成就的客观事实: 1.「知道我们的旧人,和祂同钉十字架」(6节) 2.「已死的人,是脱离了罪」(7节) 二、『相信』必与基督同活――灵里有主观经历的把握: 1.「若是与基督同死,就信必与祂同活」(8节) 2.「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,就不再死」(9节) 3.祂「向罪死只有一次,祂活是向神活着」(10节) 三、『计算』自己向罪死并向神活――记入人生的账上: 1.向罪「当算自己是死的」(11节上) 2.向神「当算自己是活的」(11节下) 四、『不要容罪』和『不要献给罪』――消极的拒绝: 1.「不要容罪在…必死的身上作王」(12节) 2.「不要将…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」(13节上) 五、『倒要献给神』――积极的献上: 1.「将自己献给神」(13节中)――献上全人 2.「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」(13节下)――个别点交 3.靠着恩典,罪必不再作主(14节) 六、『顺服』――实行奉献的生活: 1.「顺从…作顺命的奴仆」(16节) 2.「从心里顺服了…道理的模范」(17节) 3.「以至于成圣;…就有成圣的果子」(19,22节) 【信徒胜过罪的三个步骤】 一、第一步:向罪看自己是死的,向神看自己是活的(11节) 二、第二步:不容罪在我们的身上作王(12节) 三、第三步:将自己献给神(13节) 【献上肢体作主奴隶――我们的主人更换了】 一、人的意志在主救恩中的地位(12~13节) 二、我们的地位已经更换,罪再不能逞能(14节) 三、现在完全是我们意志选择的问题(15~16节) 四、需有一次确定的奉献把自己交给主(17~19节) 五、从前怎样罪罪的奴仆,现今就照样作神的奴仆(17~19节) 六、两种结局,两种收获(20~23节) 【成圣的理由】 一、因为不再作罪的奴仆,而作义的奴仆(15~18节): (一)从前在律法之下,作罪的奴仆,以至于死 (二)现今是在恩典之下,从心里顺服了道理的模范,作义的奴仆,以至成义 二、既作义的奴仆,就必受义的约束(19~20节): (一)从前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,以至于不法 (二)现今是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,以至于成圣 (三)从前不被义约束,现今却被义约束了 三、既作神的奴仆,就必从神得恩赐(21~23节): (一)当日羞耻之事的结局就是死,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 (二)现今既作了神的奴仆,就有成圣的果子,那结局就是永生 (三)惟有神的恩赐,在主基督耶稣里,乃是永生 【犯罪的不合理】 一、与奉献给主的道理不合(15~20节) 二、与圣徒的结局不合(21~23节) 【义仆的三种情形】 一、新的自由(15~18节)――可以不受律法和罪的辖制 二、新的效忠(19~20节)――受义的约束 三、新的报偿(21~23节)――成圣和永生 ──
黃迦勒《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──罗马书注解》 参考书目:请参阅「罗马书提要」结尾处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