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十九章綱目 壹、內容綱要 【神兒女生活的條例(六)】 一、在約旦河西再增設三座逃城(1~13節) 二、禁止挪移先人所定的地界(14節) 三、斷案須審核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確無假見證(15~21節) 貳、靈訓要義 【公正無私】 一、設立逃城──保護無辜(1~13節): 1.「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」(2,7節):河東和河西共有六座逃城。 2.「又要預備道路,使誤殺人的,都可以逃到那裡去」(3節):提供方便的道路。 3.「誤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…凡素無仇恨,無心殺了人的」(4節):必須是素無仇恨,無心殺人的才可收容。 4.「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,就可以存活」(5節):任何一座逃城都可庇護。 5.「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流血的罪就歸於你」(10節):嚴禁流無辜之人的血。 6.「若有人恨他的鄰舍,埋伏著起來擊殺他,以致於死,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,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,從那裡帶出他來,交在報血仇的手中,將他治死」(11~12節):凡蓄意殺人的,即便逃到逃城,也無法得到庇護。 7.「你眼不可顧惜他,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,使你可以得福」(13節):在斷定是否誤殺時,不可偏私。 二、公正斷案──防止徇私(14~21節): 1.「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那是先人所定的」(14節):不可侵占別人的產業。 2.「人無論犯什麼罪,作什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」(15節):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才可定案。 3.「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」(18~19節):必須審慎斷定見證的真假,並嚴厲處置作假見證的人。 4.「你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」(21節):判案和處罰必須公正無私。 ──
黃迦勒《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──申命記註解》 叁、其他綱目 【保護生命的福音——逃城】 經文:申19:1-13,(約14:6;來10:19-20) 一、逃城是神對罪人的恩典 1-6 1.給誤犯者預備路徑 1-3 2.給誤犯者逃入得存活 4-6,(來2:16;6:18;羅8:1) 二、逃城是神對罪人的應許 7-10,(民35:1-34) 1.要分定三座城 7-8 “三”是屬天數,表示神恩典是應許給人的。(詩103:11-13;來6:4) ▲擴張你的境界。 (代上4:9-10;賽54:2-3) 2.再添加三座城 9-10 表示神的恩典是恩上加恩的。(約1:16;詩30:4-5) 3.總共是六座城 9-10 “六”是人的數,表示神的恩典是為人預備的。(來10:5-7;提前1:15;太1:21) 三、逃城是神對罪人的公義 11-14 1.故犯的人要把他治死 11-12,(出20:5-6;32:31-35) 2.故犯的人你眼不可顧惜他 13,(來10:26-31) ── 毛南春陽 【作假見證陷害弟兄者——查究】 經文:申19:14-21 一、有關地界,不可挪移 14 1.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 (箴23:10) 2.犯之必為神所咒詛 (賽5:8;何5:10) 二、有關事件,不憑單供 15 1.舊約如此: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(民35:30;申17:6;來10:28) 2.新約如此:(太18:16;提前5:19) 三、有關假證,不能忽視 16-21 1.祭司要在神面前查究 16-18,(詩7:8-11) ▲詩歌:《主你若究查罪孽》 2.按公義報應作假見證的人 19-21,(利24:20) 3.使聽見的人害怕而不敢再行惡事 20,(提前5:20;箴6:16-19) ── 毛南春陽 【拾壹、設立逃城、禁移界地、作證的條例(第十九章)】 一、設立逃城 『「耶和華─你 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,耶和華─你 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,你接凓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,就要在耶和華─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。要將耶和華─你 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;又要預備道路,使誤殺人的,都可以逃到那裏去。「誤殺人的逃到那裏可以存活,定例乃是這樣:凡素無仇恨,無心殺了人的,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,手拿斧子一砍,本想砍下樹木,不料,斧頭脫了把,飛落在鄰舍身上,以致於死,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,就可以存活,免得報血仇的,心中火熱追趕他,因路遠就追上,將他殺死;其實他不該死,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。所以我吩咐你說,要分定三座城。耶和華─你 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,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,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,愛耶和華─你的神,常常遵行他的道,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,再添三座城,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─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流血的罪就歸於你。「若有人恨他的鄰舍,埋伏著起來擊殺他,以致於死,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,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,從那裏帶出他來,交在報血仇的手中,將他治死。你眼不可顧惜他,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,使你可以得福。」』(V1~13) (一)要在你所得的城中設立三座逃城 (二)使誤殺人的,可以逃到那裏去 (三)誤殺人的例子 (四)你的地界擴張再設立三座逃城 (五)有故意殺人的即使逃到逃城也要帶出來治死 二、禁移界地──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那是先人所定的 『「在耶和華─你 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,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那是先人所定的。」』(V14) 三、作證的條例 『「人無論犯甚麼罪,作甚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。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,見證某人作惡,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,並審判官面前,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你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』(V15~21) (一)人無論犯甚麼罪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罪 (二)祭司就要查究,若有人作見證,就要定他陷害別人的罪 (三)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 ── 史伯誠《申命記綱要》 【第十九章 地的條例及逃城】 1--13 逃城的設立 1). 逃城的設立--在迦南地按地分為三段,定三座城,豫備道路。使誤殺的人可以逃到那地。(豫備路,豫備城,豫備長老的接納). 2). 誤殺的原則。 3). 如果聽神的話,愛耶和華,則在這三座城之外再立三座城,免得無辜的人血,流在神的面前。 4). 決定流無辜之人的原則。由當地的當老來決定。 14--21 見証人的重要 1). 在耶和華所賜之地,不可挪移地界。2). 不可作假見証。 3). 神的主權和恩典是並存的。 ── 衣立凡《申命記綱要》 【看顧無辜者的神(十九1~21)】 一、逃城(1~13) 二、地界(14) 三、假見證(15~21) ──《新舊約輔讀》 【申命記第十九章】 一、保護生命(1~13) 二、偽證(14~21) ──《每日研經叢書》 【蒙恩之人主恩遮身 申命記19章】 一丶得神賜地之恩 19:1 二丶得神救贖之恩 19:2-3 三丶得神赦免之恩 19:4-7 四丶得神應許之恩 19:8-10 五丶得神審冤之恩 19:11-13 六丶得神保護之恩 19:14 七丶得神公義之恩 19:15-19 八丶得神報應之恩 19:20-21 ── 作者不詳 【申命記 第19章逃城定例】
──《申命記查經分章大要》(張志新) 第十九章【逃城定例】 1) 得地業分定逃城、1/3 2) 誤殺人存留性命、3/5 3) 與被殺素無仇恨、6/7 4) 三座城再添三城、8/10 5) 故意殺人必治罪、11/13 6) 地界莫移先人定、14/15 7) 留意查究假見證、16/18 8) 以牙還牙命償命!19/21 ──《申命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》(郭提多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