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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摩司書第二章拾穗

 

【摩二1耶和華如此說:“摩押三番四次的犯罪,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;因為他將以東王的骸骨焚燒成灰。

         摩押人是羅得與大女兒所生之兒子的後裔(創一九37)。──《雷氏研讀本》

         古人以為焚燒骸骨會使死者的靈魂受苦,對當時近東的民族來說是奇恥大辱。摩押與以東兩鄰國早就交惡(參王下3:26)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論摩押,仍以同樣的宣判語,摩押在死海南端之東邊,不僅與以東毗鄰,而且死海的地形正可成為二者的分界。他們將以東王的骸骨焚燒成灰。為甚麼這也構成那麼嚴重的罪?因為死人的骸骨不焚毀,為保留人們的回憶,使死者仍被紀念。所以仇敵的屍體也應有適當的埋葬(王下九34)。古代若以火葬方式,為表明罪惡的極刑(參閱創卅八24;利二十14及書七25)。焚燒成灰,是完全而徹底的毀滅。這裡只指他們盡侮辱的能事。阿摩司並非為以東人辯護,只是為他們伸冤,人的身體不可當作物件,這是阿摩司嚴責主要的原因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

【摩1 主前第八世紀早期的摩押】關於這個外約但國家,在主前七三四年提革拉毘列色來襲之前的情況,主前第九世紀中米沙的摩押碑文是聖經以外的惟一文獻證據(比較:王下三427)。根據猜測,敵對關係可能存於摩押與猶大、以色列間,只是沒有具體證據。褻瀆以東國王遺骨的罪行,可能是以東與猶大聯盟的表徵。不過,沒有恰當的歷史背景之下,這件事仍然是個謎。──《舊約聖經背景注釋》

 

【摩1 焚燒屍體】這種行為的缺德性質,不只是在冒犯以東列王的墳墓,更是在進一步焚燒骨頭以得石灰(見:賽三十三12)。如此遺體所有的榮耀與尊重都被奪去,而摩押人能夠指出用這種方式製造的石灰塗過的房子和牆。關於挖掘人類遺骸,請參看:列王紀下二十三16注釋。──《舊約聖經背景注釋》

 

【摩二1~3審判摩押:摩押在以色列國的東南,與以東毗鄰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近東風俗相信將人的骸骨焚燒,可令靈魂得不到安息。摩押人用此種不人道的方法侮辱以東人的王,可見其民的無人性。“加略”為摩押大城,有其偶像基抹的廟。

這裡記的摩押和以東兩個外邦間的鬥爭仇恨,但耶和華不只管治以色列,也管理萬邦,祂秉公行義,本同一道德原則來審判。──《啟導本註釋》

 

【摩二2我卻要降火在摩押,燒滅加略的宮殿;摩押必在哄嚷吶喊吹角之中死亡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加略”。可能是摩押的首都(賽一五1)。──《雷氏研讀本》

         有學者認為加略是摩押的首都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火對摩押更有特殊的涵義,因為他們敬拜摩洛火神,甚至使兒女經火。他們又將以東王的骸骨焚毀,所以自身必被焚毀。

         加略必為摩押的京城或重地,有代表性,好似亞蘭的大馬色。可能是摩押的神明基抹的聖地,所以應特別提出,神的審判必臨到信奉假神的人與地。這又是以戰爭的方式,在哄嚷吶喊吹角之中。哄嚷不只是狂暴的人聲,也指堡壘塌陷的聲音,軍隊侵入,城池陷落,必有十分糟雜的聲音,人聲與刀槍殺戮聲混在一起,是一幅十分可怕的戰爭圖畫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

【摩2 加略】也在米沙碑文中提到,這城市有摩押神基抹的廟,被指為是 elQereiyat Khirbet Aleiyan(見:耶四十八41)。──《舊約聖經背景注釋》

 

【摩二3我必剪除摩押中的審判者,將其中的一切首領和他一同殺戮。這是耶和華說的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審判者”。這詞有時用來指君王,因為他常常充當審判官(彌五1)。摩押被提革拉毗列色三世治下的亞述所征服。──《雷氏研讀本》

         這裡不提君王,卻以審判者與首領為主。審判者或為攝政者,那時也許沒有王,也可能為王的別稱,審判者有最高的權威,他是獨裁專橫的(彌五2王是審判者,以彌賽亞為王,為審判者,擊打以色列審判者,因為一般審判者自身應受審判)。

         首領列于次要的地位,可見審判者最高,其次是行政官員與軍事首長,他們也必一同被殺滅,彰顯神的公義。他們被殺,是否在戰爭中?摩押一直順從亞述,甘心作附庸國,所以沒有發生爭執,不致在戰爭中被殺戮。這裡所說的,必指耶和華直接降災使他們死亡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

【摩二4耶和華如此說:“猶大人三番四次地犯罪,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;因為他們厭棄耶和華的訓誨,不遵守他的律例。他們列祖所隨從虛假的偶像,使他們走迷了。

         外邦列國違反普遍的啟示,而猶大拒絕神在律法中所作的特殊啟示。──《雷氏研讀本》

         「虛假的偶像」:原文作「謊言」或「錯謬」,大概是指拜偶像而言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猶大的罪惡是厭棄耶和華的訓誨,這訓誨就是律法,指整體的律法。律例是指個別的規條,這些規條是絕對應遵守的,不可離棄。律例是絕對的律法(Hokim)(可參考申四4445,十七19)。所以猶大的罪實在非常嚴重。

         此處「訓誨」與「律例」雖為同義字,都指律法,但著重神公的原則與標準,是不容人們輕忽的。「隨從」不是只在於膜拜,更在行為上偏差,所以這就成為十分嚴重的事。他們確實因受迷惑而走迷了,認不清方向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        「虛假的偶像」:原文是「虛假」,應該是指拜偶像而言。

         ◎唉!一個人的錯誤可以影響多少人?── 蔡哲民《約珥書查經資料》

 

【摩二4~5審判南國猶大:他們的罪是離棄耶和華的律法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宣佈了鄰邦的刑罰之後,現在向猶大國提出嚴厲警告。神不會一味寬容,對自己的百姓一樣追討其罪。猶大的罪是違背與神立的約,既不守律例,又離棄神去拜偶像,刑罰也是滅亡。

列邦被罰主要因無人道,不重人權。猶大被罰乃因不遵守載於律法中的神的道德規範,比尊重人道、人權更進一步。──《啟導本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4~5這一段聲明神不是地方守護神,而是全世界的主宰。

         4~5先知由遠到近宣告對以色列的敵國審判。起先以色列的聽眾應該都興高采烈,歡欣鼓舞,高聲叫好,然而先知話鋒一轉,轉到以色列的罪行。

 

【摩二5我卻要降火在猶大,燒滅耶路撒冷的宮殿。”

         在主前586年由尼布甲尼撒的軍隊完成了。──《雷氏研讀本》

         耶路撒冷的宮殿,不僅為王的居所,也指人民居住的中心,已經深入耶路撒冷,舉國上下,誰也無法逃脫。可見這與外邦不同。外邦的權勢必被滅絕,猶大不僅是權勢,連民族的生命也在危險之中,耶和華對自己的選民,有更嚴厲的審判!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        此時烏西亞王已恢復了真正的敬拜方式,但似乎全國人心已麻木,習於敷衍形式的敬拜。

         ◎此處的言詞似乎稍稍緩和。── 蔡哲民《約珥書查經資料》

 

【摩二6耶和華如此說:“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犯罪,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;因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,為一雙鞋賣了窮人。

         債主把負債者賣作奴僕以索回錢債,甚至小如一雙鞋之價的債款也要如此。另一解釋是指當時的審判官收受賄賂,屈枉正直,欺壓無辜的窮人(見出23:6-8), 而「一雙鞋」乃象徵賄賂時不正當的交易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「以色列」不是獨特地指北國,也指耶和華的選民。但阿摩司在北國傳道,似只指以色列北國,其實也包括南國,是指以色列民族整體。

         「一雙鞋」可能指最低的代價,鞋也可能是指法律的行為(參閱得四7;詩六十8)。欺壓窮人不僅為富不仁,也以賄賂的方法由審判的官員包庇,這樣更是罪不可宥了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        「為了銀子賣掉義人」:審判不公,賄賂影響司法的公義。

         「為了一雙鞋賣掉窮人」:債主把負債者賣作奴隸,以索還債務。即使連小如一雙鞋價之債款也不放過。

         ◎大家向「錢」看,有錢能通鬼神,司法?憐憫?對當時的以色列人和今日的台灣,都是笑話。── 蔡哲民《約珥書查經資料》

 

【摩二6以色列他為銀子賣了義人,所指的為何等人?】

         答:耶和華如此說:「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犯罪,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,因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,為一雙鞋賣了窮人。」(6)觀以色列人所犯的罪,比起其他任何國家所犯的罪更多。他們著先的罪是關於奴僕的事,他們為了貪得銀子出賣了義人,這是摩西律法所沒有的例子。在律法上僅准許一個窮人出賣自己為奴,但主人仍然不可叫他像奴僕,待他服事主人期滿,還要得釋放,任他自由的出去(利廿五39,申十五12),並且不准許出賣一個無之還債的債戶。此處所謂的義人,大概就是指這一等人而論的(參王下四1,尼五58)。再者,為了一雙鞋子,使貧窮人被出賣了,又是違反律法中濟貧的原則(申十五711)。他們把窮人廉價出售,豈不又是一頂貪心罪?富人貪得無厭,甚至「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,也都垂涎」(摩二7)。這窮人一詞的希伯來文Ebyon,就是軟弱、垂頭棄氣、消瘦的意思。撒一把灰在自己頭上,表示他的愁苦,在那些貪婪的地主看來,甚至連這一點灰也垂涎欲滴。除此而外,再加上他們在聖所行淫;在壇旁鋪上人所當的衣服,臥在其上;又在偶像廟中放縱惡行(摩二812上)。以色列人屢次犯罪行惡,違背了他們的律法,得罪神,豈不就是成為惡人,受到神的刑罰麼!而那些受盡欺壓被任意出賣的貧窮者,一無所有,一無所能,豈不就是此處所說的義人麼!―― 李道生《舊約聖經問題總解》

 

【摩二6~8從這幾節所揭露,可知以色列國所犯的罪為道德的普遍墮落。“義人”可指並不欠人債的人,沒有合法的權力賣他(參利二十五3943)。

7節上半描寫社會不平現象,富人欺壓窮人,下半描寫百姓陷在異教的邪淫風俗中,父子同與廟妓行淫。律法嚴禁父子同露一女子的下體(利十八78,15)。

律法規定窮人借貸典押了衣服,當日應歸還(出二十二2526),但富人忘記了神的教訓,毫不體恤貧苦。──《啟導本註釋》

 

【摩二6~16審判北國以色列:這裡開始了對北國百姓的信息。他們的罪有兩方面;在人際關係上他們沒有秉公行義和流露憐憫,招來阿摩司詳細和嚴厲的指責;在與神的關係上,他們拜巴力,肆行淫亂(參何西阿書簡介的背景部分)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

【摩二7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,也都垂涎;阻礙謙卑人的道路;父子同一個女子行淫,褻瀆我的聖名。

         富人渴望看見窮人被低貶至頭蒙灰塵(悲痛的表現)的地步。“女子”。可能是廟妓。當時的家庭生活是多麼腐敗!──《雷氏研讀本》

         「他們見 ...... 垂涎」:可作「他們踐踏窮人的頭,好像踐踏地上的塵埃」,或「他們把窮人的頭踐踏在塵土中」。

          「阻礙謙卑人的道路」:指剝削卑微受苦之人的權利。

          「女子」:大概是指在巴力廟中的「聖妓」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謙卑人乃指窮苦的義人。他們在欺壓之下,已到走頭無路的地步。這裡「道路」或指生活,或指案件,都在惡人的阻礙欺淩之下。這原是律法所禁止的(出廿三6-8)。

         父子同一個女子行淫……」有人猜想是廟妓,父子同在拜異教偶像而犯姦淫之罪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        「女子」可能指「巴力(當時的異教神)」廟中的神妓。

         ◎不管是宗教上之神妓或生活中的共妻,都是律法所不允許,也是類道德觀念上所不許可。── 蔡哲民《約珥書查經資料》

 

【摩二8他們在各壇旁,鋪人所當的衣服,臥在其上。又在他們神的廟中,喝受罰之人的酒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衣服”。人的外衣若被取去作為借貸的抵押,晚上必須要歸還,因為窮人需要這大衣來當被子遮蓋身體(出二二25,26)。寡婦的外衣不可被取去(申二四17)。這裏描繪那些殘忍無情的人取消借貸者贖回抵押品的權利。他們喝受罰之人的酒,為異教的神乾杯。──《雷氏研讀本》

         「衣服」:是指披毯型的外衣,晚上可用作被鋪,所以摩西律法規定債主在日落前要歸還負債人所抵押的外衣(見串10)。

          「受罰之人」:或作「罰金」;大概負債者因行賄或在裁判中受罰而以酒相贈,,結果債主用這些來歷不當的酒敬拜他們的神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這裡又是惡者的罪行,因為他們沒有把當頭還給欠債者。按照律法的規定,借債可以取當頭,這當頭往往是生活的必需品,使欠債者負責償還債款。

         取別人當的衣服,作為自己鋪地的被褥,是不尊重人權的行為。壇旁,也必指偶像的祭壇。他們在壇旁鋪衣服,很可能是與神廟的廟妓行淫。

         酒是受罰之人的罰款,更是可惡,因為窮人受欺淩,還受不義之官員以不公正的方法判他有罪,且科以罰金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        「所當的衣服」:指披毯型的外衣,晚上可以做被鋪。所以摩西規定債主在日落前要歸還負債人所抵押的外衣( 22:26 24:12-13 )。

         「受罰之人」:或作「罰金」、「罰款」。

         ◎拜巴力本來就是很可恥的事,當日的巴力崇拜總是與「性」有關,而這些人還堂而皇之的拿別人晚上的禦寒衣物在偶像前鋪著躺臥(我們不難想像他們躺臥幹嘛!),又拿他們在法庭因著不公平的審判所獲得的罰款來買酒喝,真是敗壞到極點。── 蔡哲民《約珥書查經資料》

 

【摩8 諷刺的性質】在阿摩司的控訴中,對於富人最大的諷刺是:他們在獻給神的殿中之聖壇前毫無節制。他們可能有合法權利在呆帳的情況下拿取衣服,或是用窮人冒犯所罰的款項來買酒。不過雅巍說過(出二十二2526),窮人憤怒的呼喊將被聽見,「因為我是慈愛的神」。就像在亞弗內揚碑文中工人的例子,債主不只應遵守法律,也該考慮到奪債務人物品將會使他們無法維生(見:漢摩拉比法典,禁止奪取債務人的牛)。──《舊約聖經背景注釋》

 

【摩二9「“我從以色列人面前除滅亞摩利人;他雖高大如香柏樹,堅固如橡樹,我卻上滅他的果子,下絕他的根本。

         “亞摩利人”。迦南地被征服之前住在那裏的居民。──《雷氏研讀本》

         「上滅 ...... 根本」:即完全毀滅之意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“亞摩利人”在此處指所有迦南人,因犯了可憎的罪,神要把他們從巴勒斯坦地上除滅,將那地給以色列人居住(創十五16)。以色列人曾蒙神恩,居然忘記,已是大罪;再添上違背律法,不聽神的話,罪惡更甚,因此須重重責罰(看1316節)。──《啟導本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亞摩利人該一名字來自亞甲文Amurru,是古代人指遊牧民族的人群。在巴比倫與亞述的用詞中,是指西部地區的人,這就成為一般通用的名字,指迦南地的居民。聖經似將亞摩利人作為猶大地區的外邦人(創十四713;士一3435)。

         亞摩利人是十分高大強壯的,一方面表明神拯救的大能,因為以色列人雖弱小,仍可靠主的能力制勝。另一方面也真是強調外邦之勢力很大,不容輕忽。

         「除滅」的動詞所用的方式是指神使以色列人制勝(Hiphil),這是聖戰的過程。這裡「我」字代名詞也有特別強調的用意,可譯為「唯獨我……」,神的作為是獨特的。亞摩利人強壯,而以色列人衰弱,神卻扶助軟弱無助者,現在以色列中竟充滿強暴,欺壓弱者,實在使先知憤恨。「果子」也指後裔。亞摩利人的除滅是徹底,連他們的子孫也要斷絕,神降罰是除去他們的根本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        「亞摩利人」:意即「迦南人」。

         「上滅....下絕....」:完全毀滅之意。── 蔡哲民《約珥書查經資料》

 

【摩9 除滅亞摩利人】此處提醒以色列神聖戰士的作為。在征服之前,雅巍讓以色列人打敗亞摩利王西宏與噩(見:民二十一21,二十一2430注釋)。因此,亞摩利這個名字成為迦南居民的同義字(見:士一3436,七14)。──《舊約聖經背景注釋》

 

【摩9 上滅果子,下絕根本】阿摩司使用一種稱為「對合法」(merism),就是用兩個相對的觀念來表達整體意思的筆法,描繪亞摩利人的完全毀滅。這是先知預言中常用的方式。(見:賽三十七31,何九6),亦見於腓尼基的詛咒方式(第五世紀伊斯蒙 [Eshmun 'asor] 碑文):「願他們上無枝、下無干」。──《舊約聖經背景注釋》

 

【摩二9~12回顧神在以色列人身上所施的恩典:從迦南地趕出那些犯罪作孽的亞摩利人(即迦南人),帶領以色列民出埃及,進入迦南地居住;並興起先知和拿細耳人,引導他們行在耶和華的旨意中,奉獻自己給神為聖。可是百姓忘恩負義,藐視神的恩典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

【摩二10我也將你們從埃及地領上來,在曠野引導你們四十年,使你們得亞摩利人之地為業。

         「領上來」就是「帶出來」(在申命記,前者只一次,在二十4;後者有二十次以上),領上來,因為巴勒斯坦是在北方,是往上的方向。另一方面,巴勒斯坦多山地,埃及是低地,所以也是向上的。得地業也包括征服該地,所以亞摩利人之地是他們征服之後而承受的。亞摩利人之地也包括一切迦南人之地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

【摩二11我從你們子弟中興起先知,又從你們少年人中興起拿細耳人。以色列人哪!不是這樣嗎?這是耶和華說的。

         「拿細耳人」:是歸耶和華為聖的人,他們不可喝酒或其他葡萄產品,不可剪髮,不可與死屍接觸(參民6:1-8) ,  但百姓卻叫拿細耳人破戒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神所興起的,特別是「你們子弟」,這是指以色列人,因為神的計畫在選民身上。提到「子弟」,並非著重他們年青,而是強調他們繼續列祖承受神的使命為救恩的福音宣勞。這裡所提的先知,是指摩西以後的所謂「禮儀先知」(Cultic Prophets),他們是撒母耳以及以利亞、以利沙、米該雅等,又是祭司,也是先知。

         「少年人」與「子弟」是同義,為有相等的對比。「拿細耳」原意為「分別」,與普通人分別出來,不飲酒,與酒分別出來,完全禁酒。在聖經中提說的是民數記第六章。這是奉獻為神工的,要許願,有相當的期限,也有終生的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        「拿細耳人」:歸耶和華為聖的人,他們不可喝酒、剪髮、接觸死屍。(見 6:1-8 ── 蔡哲民《約珥書查經資料》

 

【摩二11~12“拿細耳人”嚴禁喝酒(參看民六1,21)。──《雷氏研讀本》

         “拿細耳人”是分別為聖的人,不可飲酒,他們嚴守許諾,為民間難得的好模範(民六121);百姓卻藐視神的訓誨,迫他們犯戒喝酒。先知是傳達神話語的人,神揀選他們作百姓忠心侍奉神的榜樣,可是竟不要先知(“不要說預言”)。──《啟導本註釋》

 

【摩二12你們卻給拿細耳人酒喝,囑咐先知說,不要說豫言。

         他們故意引誘拿細耳人喝酒,破壞所許的願。他們又威脅先知,不要說豫言。在經濟豐裕的情況中,以色列人再不記得曠野時那種節儉簡樸的生活。他們自己在放縱中,也不想看見拿細耳人潔身自愛的端正生活。拿細耳人的奉獻精神對他們是一種譴責,所以他們盡破壞為能事,除去敬虔的模範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        ◎神無論在外在的物質世界與內在的精神世界都賜福給以色列人,外面打敗強敵,進入安息之地,裡面興起先知替神發言,興起拿細耳人立志敬虔度日。而今天以色列人享受了物質的安逸,竟棄絕並打壓先知與拿細耳人,顯出其不願意以神為神。── 蔡哲民《約珥書查經資料》

 

【摩二13看哪!在你們所住之地,我必壓你們,如同裝滿禾捆的車壓物一樣。

         「如同 ...... 一樣」:比喻刑罰之重。──《串珠聖經註釋》

         在阿摩司用語中,「看哪」常指耶和華特殊的作為,有啟示的性質,必需深加注意與思考。現在耶和華施行刑罰,好似重量的車壓物一樣(撒上六7-14;撒下六3及創四十五19-27)。車輛很重,裝滿禾捆,有許多農作物在收穫的時候,壓在軟柔的土地上,使土壤都壓得粉碎,將地面壓碎,好似地震後的情景。在阿摩司第四第五異象中以收穫為例(八12),又以地震描述(九1-4),都是指未來即至的審判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        「壓」:可以解釋作「壓」或「切開」。

         「禾捆」:可以解釋作「禾草」。

         13節可以解釋成: a.神的審判如重車壓在人民身上。b.以色列國民會如禾草被割禾車在禾場上切開一樣,在以色列國內遭受毀滅。── 蔡哲民《約珥書查經資料》

 

【摩二13~16神的刑罰甚重,如裝滿禾捆的車,其重無比,給車輾過,粉身碎骨。刑罰來時無一人能逃脫。──《啟導本註釋》

 

【摩二14快跑的不能逃脫,有力的不能用力,剛勇的也不能自救,

         這裡也許指地震,人們都無法逃脫。以往耶和華曾神奇地震撼以色列敵軍之營地,使他們潰亂(參閱撒上十四15;士五4;詩十八8-14)。

         「脫逃」原意為避難所,快跑的,也無法找到避難之處,這避難處似乎突然消失了。有力的也用不出甚麼力量,是因驚懼慌張所致的。剛勇的是兵士們,他們曾奮勇作戰,但自身難保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

【摩二14~16這一切在主前722年亞述人入侵的時候應驗了。──《雷氏研讀本》

 

【摩二15拿弓的不能站立,腿快的不能逃脫,騎馬的也不能自救。

         在古時騎兵通常在一輛車上有兩個,一個任駕駛的,統制馬的快慢與方向,這裡稱之為「騎馬的」。另一個專業作戰,就是拿弓的。在激烈的戰事中,攻守的弓劍手已經支持不下去,他自己已經成為眾矢之的,站立不住。騎馬的看情勢不對,為保自身必須棄車馬脫逃,但是他怎麼迅速下馬奔逃?也來不及逃脫,必遭敵人殺害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

 

【摩二16到那日,勇士中最有膽量的,必赤身逃跑。這是耶和華說的。”

         到那日,那是耶和華的日子,是神審判的大日。最有膽量的,原意為心中堅定的,是臨危不亂,十分穩定的人也無法支持下去。為要逃跑,甚至將武裝卸下,既為輕便,也不想暴露自己軍人身分,很多衣物都拋下,好像赤身一般逃跑。神公義的審判是無法躲避的。英譯詞常作:Oracle of Yahweh「說」字原意為「低吟」,本是一種歎息感喟的聲音。這必帶有無限的心意。——唐佑之《天道聖經注釋-阿摩司書》